依据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为规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,促进广播电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,现将申领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的相关事项告知如下:
一、适用范围
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,从事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(包括企业法人、非法人企业)的活动,需依法申请并取得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。未取得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。
二、许可条件
申请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-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有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、组织机构和章程;
-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(如编剧、导演、摄像、剪辑等)和资金保障;
-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办公场所、制作设备和专业技术保障;
- 在申请之日前三年,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未被吊销过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;
-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三、申请材料
申请单位应向成都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(均需加盖公章):
- 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申请表;
-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
- 机构章程;
-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;
- 主要管理人员(不少于三名)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、业绩或曾参加相关培训的证明材料;
- 办公场所证明(如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);
-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;
- 申请机构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书。
四、办理程序
- 申请:申请单位备齐材料后,向成都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。
- 受理: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,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予以受理;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,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。
- 审核: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,并可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核查。
- 决定: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(不含现场核查及材料补正时间)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。
- 发证:予以许可的,在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;不予许可的,书面说明理由。
五、许可证管理
- 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有效期为两年。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,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提出延续申请。
- 许可证载明事项(如机构名称、法定代表人、地址等)发生变更的,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申请。
- 许可证不得涂改、出租、出借、转让或伪造。
- 制作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建立节目制作、审查、存档等内部管理制度,确保节目内容合法合规。
六、监督管理
成都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对持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。对违反规定的行为,将依据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》等予以警告、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、吊销许可证等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七、其他事项
- 本告知内容如有调整,以最新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。
- 申请单位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,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- 具体办理地址、咨询电话及申请表格式,请查询成都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官方网站或前往办事窗口获取。
请各相关单位严格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法律法规,共同维护良好的行业秩序,创作生产更多优秀广播电视节目,繁荣成都广播电视事业。